(1)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2)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3)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4)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於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5)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7️⃣。
(6)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