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滬財教〔2014〕40號
關於印發《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
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地方高等學校©️:
現將《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市財政局、市教委印發的《上海市普通本科和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試行)》(滬財教〔2008〕3號)、《關於調整本市政府類獎助學金分配和下達辦法的通知》(滬教委學〔2011〕78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14年8月12日
信息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上海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發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
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07〕35號)有關精神,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本市所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四條國家勵誌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上海市按比例分擔。本市承擔部分所需資金納入市教委部門預算🖐🏿。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或學習成績有明顯進步者;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六)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𓀀;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識,願意通過自己的努力積極解決經濟上的困難。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由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於每年5月31日前報財政部🧛🏿♂️🥛、教育部🎴。
第八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在全國資助面平均3%的基礎上➗🍐,本市每年再增加2,000人,增加後的總數約為各高校在校本專科學生總人數的3.5%。
各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分配計算辦法如下👭🏻:
學校名額=按各高校在校生人數分配(名額1)+按生源結構分配(名額2)。
名額1=學校在校生人數/全市在校生人數×中央下達名額×60%。
名額2=學校中西部生源人數/全市中西部在校生人數×中央下達名額×40%。
第九條每年9月1日前🙆🏿♀️➜,市教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和預算。
第四章申請與評審
第十條國家勵誌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一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各高校組織實施🧖🏿♀️。各高校要根據本細則的規定,製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市教委🤵🏽♂️、市財政局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誌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二條國家勵誌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得再申請國家獎學金或上海市獎學金。
第十三條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資助部門提出申請,並遞交由學校提供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表》。
第十四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誌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後🫴🏼,在校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將評審結果報市教委🎯。
第五章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高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誌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按本市有關規定落實國家勵誌獎學金所需資金並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誌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𓀖。
第十八條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誌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單位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高校要按照國家有關文件,從事業收入中按規定足額提取一定的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十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辦學、舉辦者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要求從辦學收入中足額提取經費用於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民辦高校(含獨立恒达),其招收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各民辦高校的名額分配原則依照公辦高校執行。
第二十一條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全日製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納入本細則一並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